索 引 号: | 01311340X/2023-70170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部门文件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8-07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南京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 ||
文 号: | 宁应急规〔2023〕2号 | 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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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应急规〔2023〕2号
江北新区、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南京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已经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7日
南京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规字〔2023〕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3版)》等相关规定,制定《南京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一、适用范围
《清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应急管理部门在法定监管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
二、适用条件
适用《清单》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近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且未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事故;
(二)近一年内未被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或被赋权街镇)实施行政处罚;
(三)未被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一)涉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二)经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认定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法定从重情节的。
三、相关用语含义
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近两年内第一次实施《清单》所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系统、信用中国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记录,以及应急管理系统内部核实等方式进行确认。
危害后果轻微,是指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较轻,危害范围较小,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或已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等情形。
及时改正,是指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完成改正的;或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完成改正的;或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完成改正的。
四、相关规定
(一)依据《清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做好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复查等工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做好结案归档。
(二)《清单》未列明的轻微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指导服务、批评教育、约谈警示、普法宣传等措施,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过程应当制作相关记录并入卷归档。
(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定期组织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估。《清单》将根据实施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本《清单》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9日。
附件: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docx
相关解读:http://safety.nanjing.gov.cn/njsaqscjdglj/202308/t20230814_39859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