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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11340X/2025-72323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部门文件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10-2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南京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文  号:    宁应急规〔2025〕1号 关 键 词:    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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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宁应急规〔2025〕1号

江北新区、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南京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15日


南京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南京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一、适用范围

《清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应急管理部门在法定监管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

二、适用条件

适用《清单》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初次违法。当事人近两年内第一次实施《清单》所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系统、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记录(含指导服务企业记录),以及应急管理系统内部核实等方式进行确认。

(二)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在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改正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改正后按规定改正。

(三)近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且未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事故。

(四)未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一)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认定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三)有法定从重情节。

三、相关规定

(一)对《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做好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复查等工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做好结案归档。

(二)对《清单》未列明的轻微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普法教育和行政指导,引导其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过程应当制作相关记录并入卷归档。

(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组织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估。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附件: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doc


相关解读:https://safety.nanjing.gov.cn/njsaqscjdglj/202510/t20251024_5675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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