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311340X/2025-72322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解读材料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10-2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解读:《南京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材料解读;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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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解决基层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等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对《南京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清单》共明确不予行政处罚事项24项。
一是进一步规范《清单》适用条件。完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判定情形,为执法人员正确理解、准确运用《清单》提供指引。
二是补充增设3项不予处罚事项。结合法律法规梳理情况和各单位反馈意见,补充了“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等3项不予处罚事项。
三是适度拓宽不予处罚适用范围。结合执法实践,优化“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等事项的适用条件,合理扩大适用范围,进一步增强《清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四是依据法规制修订情况调整部分免罚事项和依据。删除上位法已不作处罚要求的“工业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事项,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处罚事项的法律依据中,补充《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相关文件:https://safety.nanjing.gov.cn/njsaqscjdglj/202510/t20251024_56757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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