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南京市应急管理局网站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首页 >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索 引 号:    01311340X/2026-00909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事故信息 / 报告
发布机构: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6-01-06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雨花台区“7·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文  号:     关 键 词:    雨花台区“7·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内容概览:    
在线链接地址:    
文件下载:  
雨花台区“7·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7291051分许,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藏大道与绕城公路(S508省道)交叉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及车辆受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市总工会成立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7291051分许,谢某某驾驶苏A5A99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搅拌车),沿龙藏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绕城公路路口,进入路口停车后起步向东右转弯,与在此处由南向北直行的王某某驾驶的悬挂“昆山2359600”号牌电动两轮车(搭载李某1、李某2、刘某某)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李某2、刘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1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谢某某,男,汉族,53岁。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12925日,驾龄:12年,有效期至2028925日,驾驶证状态:正常。2017427日,谢某某初次领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件有效期2023425日至2029424日。

2.电动两轮车驾驶人,王某某,女,32岁,汉族,住址:江苏省睢宁县,无机动车驾驶证,系来宁探亲人员。

(三)事故车辆相关情况

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品牌:三一牌,车辆型号:SYM5310GJB1E,车辆识别代号:LFCDKE5P3K1027206,发动机号:DL07008737,车身颜色:白/红,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051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531日。整备质量:13200Kg,核定载质量:17670Kg,总质量:31000Kg道路运输证号:宁320113213211,有效期至202956日。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险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事发时该车装载货物为砂浆,实载5550Kg,未超载。

2.电动两轮车,车辆品牌:巨龙牌,灰色,实际所有人:李某(王某某的丈夫)。事发时,车辆共载4人。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龙藏大道与绕城公路(S508省道)交叉口,为十字路口,龙藏大道呈南北走向,南往三山矶路,北往龙王大街,双向机动车道中间为绿化隔离带,非机动车与行人在路右侧股车道混合通行(渠化段与机动车道有高度差、高于机动车道,路段中有绿化带与机动车道隔离)。根据《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龙藏大道修复工程按城市主干路标准进行设计,并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设置标线(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停止线、导向箭头及人行过街线等)及标志(指路、分车道指示标志等),满足规范要求。

(五)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南京猛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910日,住所: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广月路30665室,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125日。法定代表人:王某1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为414.5万元。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评估情况

20257291052分,市公安局接到驾驶员谢某某电话报警后,交管部门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同步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市、区两级政府高度重视,市公安局、雨花台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先后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解救事故被困人员,迅速送医救治,并第一时间开展事故勘查调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事故现场清理和交通恢复迅速,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得当。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谢某某驾车时观察疏忽严重,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2.王某某驾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未停在停止线以外,违法载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202586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雨花台区大队出具第32011412025000008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谢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李某1、李某2无责任。

(三)间接原因

1.谢某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谢某某作为一名有12年驾龄的货物运输驾驶员,长期从事货物运输工作,本应更加注重交通出行的安全,但其交通违法较多,缺乏对交通安全应有的敬畏之心,在事发前多次查看手机,影响其安全驾驶,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2.王某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王某某刚从外地来宁探亲,对事发地道路通行状况了解有限,未注意易发的交通安全风险,为图出行的一时便利,心存侥幸,在驾驶过程中违反规定载人,在交叉路口不按规定停车、越线等候,骑行时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头盔等,漠视交通安全。

(四)事故性质

南京雨花台龙藏大道绕城公路路口“7·29”事故系一起较大道路运输交通事故。

四、事故延伸调查情况

南京猛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作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虽然制订了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驾驶员和车辆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车辆维护制度》等31项安全管理制度,但存在落实有关安全制度不到位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问题。

五、有关责任人员和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谢某某,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肇事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路口时严重观察疏忽,起步右转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其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批准逮捕。

(二)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王某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未停在停止线以外,违法载人,但因在事故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三)其他建议

1.南京猛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建议由南京市栖霞区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2.王某兰,南京猛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由南京市栖霞区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聚焦源头管理,进一步压实企业责任。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三管三必须”的工作要求,紧密结合行业特点和辖区实际,紧盯突出问题,切实加强源头企业的监管,通过以案示警、以案说法强化运输企业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二)深化联动共治,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对工程运输车辆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换,互通人员资质、违法记录、企业资质、事故信息、车辆动态数据,为精准监管提供支撑。要对高违法、多事故的车辆与驾驶人所在的运输企业,加大检查频次与力度,采取通报提醒、警示约谈、下发隐患整改通知、挂牌督办、暂停运营资质等措施督促企业整改问题隐患,切实消除源头风险。

(三)强化风险研判,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各级人民政府要牵头推进道路隐患排查整治,切实消除道路安全隐患;创新宣传方式,强化对外地来宁人员的动态出行提示,扩大交通安全宣传覆盖面。各有关部门要依职责分工,强化协同配合,狠抓工作落实,提升管理效能,切实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共同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南京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1231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