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11340X/2024-05605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解读材料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1-22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解读:《南京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文件解读;南京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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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2019年11月,市安委会出台了《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充分发挥了社会监督作用,有效防范化解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打击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近年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委〔2022〕6号)、《省安委办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安办〔2020〕20号)等规定陆续出台,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提出新的要求。
为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建立健全高效畅通的安全生产举报渠道,提升社会参与举报工作的积极性,推动从源头遏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安委办、市财政局牵头对原奖励办法进行修订,印发了《南京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宁安委办〔2023〕73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省安委办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安办〔2020〕22号),同时参考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委〔2022〕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拓宽举报受理范围。《办法》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将适用范围从重点行业领域扩大至“全市范围内所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进行认定,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二)畅通举报渠道。进一步拓宽举报渠道,深化信息化赋能,明确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0”安全生产举报热线、“12345”热线、“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有关部门网站、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全面构建“互联网+举报”模式。在鼓励实名举报的同时,对匿名举报奖励流程进行规范。
(三)调整完善奖励标准。《办法》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部分奖励标准进行调整,进一步增强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确定了“举报事项核查属实但无罚没款的,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奖励标准,新增了“对举报事项核查属实后给予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的奖励程序和奖励标准。
(四)进一步明确奖励发放主体。《办法》按照“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举报奖励由依法负责举报核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部门发放,有关部门按季度将奖励发放情况汇总报送至同级安委办。
(五)鼓励内部举报奖励。为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建立内部隐患排查奖励制度,《办法》鼓励企业公布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对查证属实的自我纠正整改,并可以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激励,推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相关文件:https://safety.nanjing.gov.cn/njsaqscjdglj/202401/t20240122_41516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