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11340X/2023-111132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解读材料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3-12-29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解读:《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解读;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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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和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要求,推进全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完善,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3版)》等规定,针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了《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
二、主要内容
《裁量权基准》共涉及《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68号)6项行政处罚事项。在处罚档次划分方面,根据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情形、危害后果等,将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基准由低到高划分为三个处罚档次,确保自由裁量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在裁量幅度方面,按照处罚档次将罚款金额等比例划分,符合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裁量权基准》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定为5年。
相关文件:https://safety.nanjing.gov.cn/njsaqscjdglj/202312/t20231229_41350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