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311340X/2023-70171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解读材料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日期: | 2023-09-10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解读:南京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解读;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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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在应急管理领域探索推动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3版)》等规定,制定了《南京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主要内容
《清单》由正文和附件表格组成。
一是规范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清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应急管理部门在法定监管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清单》同时规定了当事人应当满足的3个基本条件和3个否决条件。
二是清单化明确22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2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为每项违法行为规定了判定条件,并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进行说明,加强《清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规范不予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执法人员在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做好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复查等工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清单》未列明的轻微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四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清单》规定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指导服务、普法教育,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合规生产经营。
三、实施要求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定期组织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估。市应急管理局将根据实施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相关文件:http://safety.nanjing.gov.cn/njsaqscjdglj/202308/t20230814_39859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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