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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19〕宁应急行复第1号)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9-03-20 10:51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申请人:南京溧水工业气体制造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市溧水区应急管理局

申请人南京溧水工业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原南京市溧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安监现决〔201839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于20192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溧水区机构改革方案,南京市溧水区应急管理局已承接了原南京市溧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19315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此案行政复议终止。 


                    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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