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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关于认真整改危化品储存企业安全隐患并组织开展专家会诊检查和督查工作的通知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8-09-17 11:18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江北新区、各相关区(国家级开发区)安监局:

  2018年8月5日至7日,应急管理部第六督导组检查了我市4家危化品储存企业,通报了检查发现的11项事故隐患,其中重大隐患5项。现将《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整改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和问题的函》(应急厅函〔2018〕388号)和《省安监局关于督促企业落实事故隐患和问题整改的通知》(苏安监〔2018〕1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隐患整改和组织对全市危化品储存企业开展专家会诊检查和督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江北新区安监局要按照应急厅函〔2018〕388号和苏安监〔2018〕102号文件精神,立即督促辖区4家危化品储存企业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和规定的时间节点迅速组织整改落实,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挂牌督办、跟踪督查整改进度。整改结束后要及时通知市局组织进行验收,在此基础上,报请省局组织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核查销号。9月25日前,江北新区安监局要将4家企业整改进展和督办处罚情况及相关材料上报市局监管三处。

  二、江北新区、各相关区(开发区)安监局要举一反三,组织辖区危化品储存企业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相关规定要求,对企业全面彻底地开展专家会诊检查。要优选专家,专家应从省市安全专家库、化工科研及设计单位、大中型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中择优选用。专家会诊检查组应由化工设计、电气仪表、安全工程、消防、现场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检查时间不少于3天。各相关区(开发区)安监局要对企业选用的专家组成进行把关,并现场跟踪督查。会诊检查结束后,督促企业要在2018年9月30日前提交经专家签字确认的会诊检查报告和整改方案报辖区安监局。

  三、江北新区、各相关区(开发区)安监局要跟踪企业专家会诊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并于10月上中旬组织对辖区危化品储存企业专家会诊检查和整改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核查过程中新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实行“零容忍”,按照省安监局近期下发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行政处罚依据》,一律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0月20日前,各相关区(开发区)要将辖区危化品储存企业专家会诊检查和核查情况书面报送市局监管三处,市局于10月中下旬组织对各区(开发区)危化品储存企业专家会诊检查和核查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市局联系人:徐晓刚 83630329 18061779818

  

  附件:1.《省安监局关于督促企业落实事故隐患和问题整改的通知》(苏安监〔2018〕102号)

  2.《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整改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和问题的函》(应急厅函〔2018〕3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