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开发园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的通知》(苏安办〔2017〕20号)、《江苏省安监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安监办〔2017〕11号)和《省安监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苏安监办〔2017〕17号)(以上3个文件请从“江苏安全生产网”通知公告栏下载)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上述3个文件的要求贯彻执行。
各区(开发园区)安监局请于2017年8月1日前将规范准确填写的《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表》签字件(复印件)、《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汇总表》(见安委办〔2017〕8号附件2)盖章件和涉氨制冷企业验收工作文字总结报送至市安委会办公室(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中每一份“验收表”应以单张形式分别扫描成电子图片并用对应的企业名称作为文件名)。
同时要认真总结有限空间专项治理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尤其是对重点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执法检查情况,形成报告于11月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安监局监管一处,上报辖区内所有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名单。
请各区(开发园区)安监局于11月20日前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43号)附件1、附件2和附件3报送市局监管一处。
联系人:胡文续、郑永高,电话:83630322、83630357,传真:83630323,邮箱:nj83630357@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