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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11340X/2021-114302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事故信息 / 报告
发布机构: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11-1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江北新区横江大道(西江互通连接线城南河路至S356段)建设工程土建工程施工HJDD-SG2标段“3·3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文  号:     关 键 词:    北新区横江大道;“3·3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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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新区横江大道(西江互通连接线城南河路至S356段)建设工程土建工程施工HJDD-SG2标段“3·3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13311430分左右,在江北新区横江大道(西江互通连接线城南河路至S356段)建设工程土建工程施工HJDD-SG2标段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68号)有关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公开如下: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1331日,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型钢拔除班组长兼安全员毕某某带领普工袁某某和某某、信号司索工某某、吊车司机朱某某在项目的JD19左幅K16工法桩附近进行拔除型钢作业1425分左右,当天作业的第8H型钢(位于桩号:K16+083处)拔出地基后,该班组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H型钢吊到指定的地点存放再进行下一个H型钢拔除作业,方某某指挥吊车司机朱某某H型钢连着拔桩机一起吊到下一根待拔除的H型钢(位于桩号:K16+082H型刚H型钢间隔1.2m)。1430分左右,某某指挥袁某某孙某某扶着拔桩机,准备将拔桩机固定在拔除的H型钢(位于桩号:K16+082)上,拔桩机夹紧装置突然松开,与连接的H型钢(原位于桩号:K16+083处)脱离,落砸在袁某某身上。此时,毕某某听到有人呼喊出事和重物坠落的声音从吊车前方回到事发作业点,指挥吊车司机把H型钢移动到一旁,并准备吊离拔桩机对袁某某进行抢救,发现拔桩机斜压着袁某某,某某已经没有反应,害怕强行吊起拔桩机会对袁某某造成二次伤害,将情况上报公司和项目部。1530分左右,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死者家属、派出所工作人员相继到达现场。家属到达现场情绪激动阻挠救援,且袁某某已无生命体征,一直未能将袁某某送往医院。

接报后,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总工会等单位有关人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善后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号司索工方某某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在进行拔桩作业时未将拔出的型钢放置到指定位置,再指挥用吊机将拔桩机吊装到下一个要拔出的型钢处,而是将H型钢连着拔桩机一起吊装到下一个要拔的型钢处。此时,拔桩机的液压系统电气系统偶发故障造成拔桩机夹紧装置突然松开与H型钢脱离,砸到正在进行拔桩作业的袁某某身上致其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 间接原因

1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普工袁某某、孙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进行作业,也没有拒绝和制止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指令,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2)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班组长兼安全员毕某某,履行安全员职责和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进行工法桩型钢拔除施工作业的行为未能及时制止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3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付某某,未认真履行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长期不在作业现场,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进行工法桩型钢拔除施工作业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4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混乱,对现场负责人长期不在岗和专职安全员兼班组长职务等问题未能及时纠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和专家小组综合分析认为:这是一起生产经营单位管理混乱,对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督促不力,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有关人员履职不到位造成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号司索工方某某,持有电工、焊工、信号司索工操作证。2021331日在南京江北新区横江大道SG2标段五合路口工地进行工法桩回收作业过程中,违反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吊运H型钢和拔桩机,致使拔桩机从吊运的H型钢上脱落,砸到袁某某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普工袁某某、孙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进行作业,也没有拒绝和制止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指令,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处理建议:由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孙某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鉴于袁某某已死亡,不予追究其相应责任。

)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班组长兼安全员毕某某,履行安全员职责和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进行型钢拔除施工作业的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由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其调离现场负责人岗位同时将处理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付某某,未认真履行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长期不在作业现场,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进行型钢拔除施工作业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混乱,对现场负责人长期不在岗和专职安全员兼班组长职务等问题未能及时纠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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